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》及相關司法解釋,依法設立并領取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具備獨立的用工主體資格,可以與職工直接簽訂勞動合同。分公司作為總公司的分支機構,雖非法人實體,但在工商登記的經營范圍內,能以自己的名義開展招聘、用工管理等活動。
在勞動關系中,分公司的法律地位明確:若分公司已依法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,其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法律效力,職工權益受勞動法保護。即使分公司未獨立核算,其用工行為仍被視為總公司整體經營的一部分,總公司需對分公司的用工行為承擔最終法律責任。
關于授權經營問題,分公司憑總公司授權開展業務,不影響其簽訂勞動合同的合法性。總公司的授權通常針對經營活動范疇(如業務拓展、項目管理),而用工權限隨分公司的依法設立自然獲得,無需額外專項授權。但在實踐中,建議總公司通過內部章程或管理制度明確分公司的用工權限邊界,以防范勞動糾紛風險。
需特別注意兩種情形:一是未依法登記的分支機構不得獨立簽訂勞動合同,應由總公司作為簽約主體;二是分公司注銷時,其勞動合同權利義務可由總公司承繼。勞動者在簽約時,可通過查驗分公司營業執照及授權文件,確認用工主體合法性,保障自身權益。
綜上,分公司在合法設立的前提下,完全具備簽訂勞動合同的資格。將經營活動授權與用工主體資格有機結合,既能適應企業跨區域發展需求,也符合勞動法律對勞動者保護的立法本旨。